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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付“誠意金” 買賣不成還將不能獲賠

買二手房時看中了心儀的房子,為了先下手為強,還未與賣家談定價格就付了一定的中介費用。然而,賣家不肯賣了,是否可以追責中介呢?日前,張某通過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隨即通過中介公司聯(lián)系看房并達成購買意向,當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萬元誠意金。但當中介公司聯(lián)系賣方,確認房屋買賣事宜并轉(zhuǎn)付誠意金時,賣方反悔,以家庭意見不統(tǒng)一為由拒絕賣房。無奈,中介公司只得通知張某,居間不成功,賣方不肯賣房,請他另換其他房屋,或取回誠意金。

但張某認為,買賣不成,中介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經(jīng)多次協(xié)商,張某與中介公司未取得一致。張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罰則”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賠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這類糾紛有一個共同特征,買方認為既然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具體的買賣條件,且付了一定數(shù)額的誠意金或預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卻未能買到房子,是中介公司違約。即買方誤認為中介公司必須居間成功,否則違約。這多是由于房價上漲,買方買房不成,心理難以平衡引起的。這樣的主張法院不能支持。

廣州市房地產(chǎn)中介協(xié)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周冬云律師提醒,居間服務是信息服務和媒介服務,居間服務最顯著的特征是“居間性”,即居間人不是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決定買賣最后能否成功,當然也不能承擔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權(quán)利或義務。當然,若居間不成,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介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報酬。居間活動的商業(yè)風險依法由居間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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