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左成紅)法庭上,陸某深深的懺悔:“我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我不該捕殺野生動物,明知是違法的事情還去做,是自己不懂法律、無視法律,現(xiàn)在真的后悔了。”
近日,永善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陸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判處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作案工具鐵夾1個、鐵絲1根,予以沒收。
2017年5月17日左右,陸某在永善縣溪洛渡鎮(zhèn)馬路村刺竹坪化告樹梁子處看見有當?shù)厮追Q的“巖羊”出沒,次日便在該處安放了鐵夾子和鐵絲實施捕捉。5月24日,陸某發(fā)現(xiàn)一只“巖羊” 被夾住,便將其背回家,因無人購買而將“巖羊”丟棄。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后破獲此案。經(jīng)提取陸某丟棄的“巖羊”送云南云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巖羊”為哺乳綱偶蹄目牛科灰斑羚,屬國家II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同時也屬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I物種。陸某在公安民警一般性盤問過程中,如實供述了全案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陸某使用鐵夾等工具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灰斑羚,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陸某在公安民警一般性盤問過程中,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陸某捕殺灰斑羚1只,屬一般犯罪情節(jié),依法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處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在此,呼吁并建議全社會,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是大自然賦予人類寶貴的自然資源,切勿獵捕、殺害野生動物,還野生動物一片寧靜的空間,實現(xiàn)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同時,永善法院將嚴厲打擊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的犯罪行為,為轄區(qū)的生態(tài)建設保駕護航,用司法的力量共筑美麗永善生態(tài)夢。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規(guī)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64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