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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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訴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勝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共計470萬余元。
該案系全國首例主板市場交易型與信息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yōu)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案涉及主板市場證券操縱認定,投資者交易損失與操縱行為的因果關系,投資損失計算方法等諸多新穎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意義。
鮮言曾在資本市場名噪一時,將A股市場原來的匹凸匹(600696.SH,現(xiàn)為巖石股份)和慧球科技(600556.SH,現(xiàn)為天下秀)攪得天翻地覆,也成為證券市場違法違規(guī)的“慣犯”“累犯”。
因操縱匹凸匹股票價格和交易量,鮮言先后受到行政、刑事處罰。2017年3月30日,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鮮言因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信息優(yōu)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被證監(jiān)會責令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億元,并處28.92億元罰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高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鮮言利用信息優(yōu)勢操縱標的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一千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
對此,13名原告投資者主張在鮮言操縱期間,買賣了標的公司股票產(chǎn)生損失,要求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等在內(nèi)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就在今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鮮言辯稱,其證券操縱行為于2015年6月12日結束,此后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與其無因果關系;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主要受2015年股災等系統(tǒng)性風險影響;投資者存在非理性投資行為,應當對投資損失自擔相應責任;信息型操縱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由標的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
上海金融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鮮言采用了連續(xù)買賣、洗售或?qū)Φ菇灰住⑻摷偕陥?、利用信息?yōu)勢操縱等四種手法。前三種屬于交易型操縱,后一種屬于信息型操縱,四種手法都服務于同一目的,時間上相互交織,作用上彼此疊加,共同影響了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彼此之間難以區(qū)分,應當整體視為一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法院還認定,結合操縱的具體方式、標的股票的價格波動情況,可認定其行為屬于拉高型操縱。操縱行為開始日為2014年1月17日,結束日為2015年6月12日。而信息型操縱結束后影響何時消除,取決于其發(fā)布信息的影響何時消除。鮮言控制標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節(jié)奏與內(nèi)容,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并被行政處罰。確認2016年11月14日為信息型操縱影響消除之日,該日距整個操縱行為結束長達一年多之久,其間標的股票多次累計換手率超過100%,應當能夠涵蓋交易型操縱的影響消除合理期間,可以作為整個操縱行為影響消除之日。
在損失計算方面,法院判決采用了凈損差額法,即投資者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股票的真實市場價格之差,來計算損失金額。
鮮言實施的信息型操縱,具體可以分為兩個步驟:一是通過發(fā)布虛假信息制造高于股票真實市場價格的人為價格;二是賣出股票,獲得人為價格與真實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信息型操縱可以吸收虛假陳述,投資者可擇一追責??紤]到投資者已在之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獲償?shù)牟糠郑瑧诒景钢锌鄢?,以避免重復受償。而在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中,標的公司與鮮言的責任分配,不影響證券操縱中鮮言應當對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了解,由于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的風險。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法院依據(jù)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確立的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后,上述款項可優(yōu)先用于執(zhí)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xiàn)對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